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民政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社会团体组织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强化拉斯维加斯手机娱乐网站 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及领导层的职能,明确责权、规范程序、提高效率,依据学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理事会组成
第二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学会工作。理事会每届为四年。
第三条 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四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按照学会章程设立,在学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
(一)确定理事会规模人数的原则是:参照会员总数及分布;依据专业结构、年龄结构以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学会(以下简称省级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开展活动的情况;关注科技力量较雄厚企业单位会员情况;
(二)由理事会聘任的学会副秘书长(专职者除外)、工作委员会主任和专业委员会主任自动成为学会理事;秘书长自动成为理事及常务理事。
(三)参照上届理事会理事成员的工作及分布情况等。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四)理事(常务理事)在本专业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专家、学者、在产学研第一线工作的科技工作者与管理人员比例适当;
(五)每届成员调整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六)新推荐的理事候选人年龄原则上应在55周岁(含)以下,具备副高级(含)以上职称;两院院士、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现任理事不受此限制。
(七)本学会设名誉理事。名誉理事应是本会上届理事并对本会和我国图象图形学科技事业有较大贡献者,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经理事会选举通过后聘任,任期一届。名誉理事可列席理事会议。担任学会名誉理事者无表决权。
第三章 理事会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当选者的得票数须达到半数以上(含)。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候选人经理事会民主协商产生,候选人本人必须有明确表述同意任职的意向。
第七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条件按章程规定执行。
第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领导和督促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开展工作;
(三)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九条 副理事长作为学会最高层领导成员,协助理事长做好以下主要工作:
(一)参加理事长工作会议;
(二)根据分工,分管学会不同方面的工作;
(三)受理事长指派、委托,代表学会参加有关重要会议、出席有关重大活动及代表学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四章 理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建立理事长工作会议制度,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与领导。理事长工作会议由理事长不定期主持召开,由正副理事长、秘书长及有关人员参加。理事长工作会议形成的纪要应向常务理事会通报。
第十二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工作会议召开一周前,由秘书处向应出席者发出正式通知,包括开会时间、地点、会议议程草案和必要的资料。
第十三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可采用集中方式或通讯方式召开,但涉及学会人事任免、分支机构设置、规则制定等重要事项时,须以集中方式召开会议。
第十四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含)理事(常务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当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出席人数达不到法定人数时,按一般工作会议召开,不得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名义形成决议。
第十五条 当有1/3以上(含)理事建议召开理事会、1/3以上(含)常务理事建议召开常务理事会时,则理事长必须在收到建议之后的四周内召集相应会议。
第十六条 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理事(常务理事)可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会议召集人视情形决定是否将其列入会议议程。如果动议的理事(常务理事会)已达法定人数的三分之一时,则该议题必须被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七条 除非得到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的授权,任何理事(常务理事)个人均无权就某事项直接交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理事无权自行召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召开时,应给予与会者有发表意见的机会,发言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发言。发言时间由主持人控制,主持人有权终止任何一个发言者的超时间发言。
第十九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形成决议的议题,须经会议无记名投票表决。
第二十条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可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时,理事长可视情况邀请会员列席,学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可应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安排专人对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会议结束后,秘书处应在一周内形成会议纪要草稿,征求全体与会者的意见。理事(常务理事)须在一周内予以确认,否则视为同意会议纪要草稿的内容。纪要定稿后及时公布并存档,任何人不得增、删或修改。
第二十三条 电子邮件是理事(常务理事)之间以及理事(常务理事)与学会负责人的重要的沟通工具。对于理事长或其它责任人通过上述工具传递的重要信息(特别是需要表决的项目),理事(常务理事)必须按时限回复。逾期不回复,则视为同意函件表述的内容。如理事(常务理事)电子邮件地址变更,应随时通知秘书处;因地址错误造成的损失由该理事(常务理事)本人负责。
第五章 理事职责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理事(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前向理事长或秘书长正式请假并报秘书处备案,请假的理事(常务理事)可向会议提交书面意见,但不得委托他人代表参加会议。请假的理事(常务理事)可在事后对会议议定的事项表态,但不能变更相关决定。
第二十五条 如果理事(常务理事)连续两次不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常务理事)资格自动终止。常务理事资格被终止后,如符合理事的任职条件,保留其理事资格。理事(常务理事)资格终止后,一年内不得申请恢复理事(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对于常务理事会需要保密的内容,常务理事有义务和责任加以保密。如有泄密,由理事长代表常务理事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常务理事会有权提请理事会免除当事人常务理事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理事(常务理事)未经授权,不能对外代表学会发言和签署文件,但以个人身份、以学会任职为背景发表言论除外。
第二十八条 凡以拉斯维加斯手机娱乐网站 名义与国际学术组织联系、签订协议,或在国内与其它学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共同开展活动而签订协议等重大事项,均需报理事长工作会议研究,如因时间原因来不及办理批准程序,可先行报理事长批准,过后再行通过、备案。
第二十九条 理事(常务理事)须密切联系相关单位和会员,了解并反映会员和相关人士的需求和对学会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条 理事任期届满时,须填写“理事贡献表”,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理事(常务理事)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费用由本人(或所在单位)承担。
第六章 对理事的处罚及申诉
第三十二条 当理事(常务理事)不满足本条例的相关规定或不满足参选时的条件时,经监事会认定后,其理事(常务理事)资格终止。
第三十三条 当理事违反《拉斯维加斯手机娱乐网站 会员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并得到严重警告或除名的处罚时,由监事会认定后,其理事资格终止。
第三十四条 当专业委员会届中被重组、合并或撤销时,代表该专业委员会的理事职位即终止。当专业委员会年度评估不合格,代表该专业委员会参加理事会的理事资格从次年起暂停一年,待评估合格后恢复资格。重组后的专业委员会主任可参加理事补选。
第三十五条 理事资格被终止后,其所担任的常务理事、副理事长或理事长职位自动终止;常务理事资格被终止后,其所担任的副理事长或理事长职位自动终止。
第三十六条 当理事长(副理事长)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议,向中国科协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按照学会章程规定进行选举,并按要求到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七条 当秘书长不能履行其职责或严重违反本学会规章时,由理事会启动解聘程序,并由理事会根据情节进行相应处罚。
第三十八条 当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因违规被停职时,由监事会向全体理事会及会员代表大会公布。当秘书长违规被停职时,由理事长向全体理事公布。
第三十九条 被处罚的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时,可向监事会申诉,当三分之二以上(含)监事同意维持原处罚决定,则驳回申诉,否则由原处罚机构重新审议并作出决定。秘书长被处罚后可向常务理事会申诉。当三分之二以上(含)到会常务理事同意维持原处罚决定,则驳回申诉,否则由原处罚机构重新审议并作出决定。监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再次作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不再受理被处罚者的申诉。
第七章 理事届中变更
第四十条 理事长缺位时,由得票最多的副理事长继任理事长职务,任职到本届理事会任期结束止。如果得票数在前且得票相等的副理事长多于一人,则由常务理事会对这些得票相等的副理事长投票,以决定继任者,到会常务理事简单多数通过。
第四十一条 副理事长职务出现空缺时,由理事会补选。秘书长职务出现空缺时,由理事会重新选聘。
第四十二条 以学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身份出任理事者,当其不担任上述职位时,其理事资格即终止。
第四十三条 代表专业委员会担任理事的人士在该专业委员会的任职状态发生变化时,其理事资格终止,由该专业委员会新任主任或专委选派的其他人继任理事职位。
第四十四条 当届中成立新的专业委员会时,该专业委员会主任可申请理事职位,按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增补。被暂停理事资格的专业委员会整改后被评估合格时,可重新推荐其主任出任理事,按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增补。
第四十五条 届中增补常务理事,由现任理事申请,并得到15名以上(含)会员的书面推荐,该被推荐者可成为常务理事初步候选人。届中增补理事,参选人须得到10名以上(含)会员的书面推荐,该参选人可成为理事初步候选人。
第四十六条 在常务理事会上按应选人数对初步候选人进行选举,投票数不多于理事(常务理事)应选人数,得票数超过参会常务理事半数的初步候选人按得票数从高到低依次当选正式候选人。如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则再次投票选举差额部分。如本轮选举后当选的正式候选人人数仍少于应选人数,不再增补正式候选人。
第四十七条 在理事会上对常务理事会提名的正式候选人进行表决,经理事会到会五分之四以上(含)理事表决通过方可。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经理事会通过后生效,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注:2018年11月24日,七届六次常务理事会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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